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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家茹桂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08-08-04 点击数:2370
本报讯 (记者 朱云峰 谭晓峰)8月1日,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著名书法家、西安美术学院教授、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茹桂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。 法院审理查明,1988年,茹桂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了“华山”、“独尊”等匾额和楹联,并无偿交给华山管理局。同年华山管理局将“独尊”二字刻石于华山西山门。1994年,华山管理局从《华山导游图》上提取了“华山”二字刻石于华山东山门山石上。《华山导游图》上“华山”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《华山风光挂历》封面题字。《华山导游图》上的“华山”二字和华山东山门刻石“华山”二字属茹桂书写,但并未署名。 2001年,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赵养科就华山东山门刻石“华山”二字著作权将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(以下简称华山公司)起诉于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。2002年7月23日,赵养科与华山公司达成协议:华山公司就长期使用赵养科“华山”作品,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。后赵养科撤回起诉,华阴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。此后,华山公司将“赵养科题”四个字署名于华山东山门“华山”刻石上。 2004年,茹桂在得知此事后,将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,要求更改署名,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。 2005年9月,一审法院根据茹桂申请,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刻石“华山”二字的原始著作者进行鉴定。经鉴定,华山东山门刻石“华山”二字字迹属茹桂所书写,不是赵养科所书写。 据此,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华山公司将华山东山门刻石上“华山”二字的署名更改为茹桂,并在媒体上刊登更正声明;赵养科在媒体上刊登书面声明,向茹桂公开道歉;赵养科赔偿茹桂实际损失5270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;驳回茹桂其他诉讼请求。 赵养科不服该判决,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 图为华山东山门刻石上的“华山”二字。 本报记者 朱云峰 摄 法官说法 从作品风格及特征上分析认定事实 本报记者 朱云峰
作为书法艺术作品权属争议纠纷,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“华山”二字的书写原稿,且“华山”二字经过复印缩小,又经过翻拍放大,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,刻字于石上。刻石“华山”二字已与原始“华山”二字创作稿有所变化。那么如何认定谁是真正的书写者呢? 审理本案的法官肖宏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书法作为一门以汉字为素材的传统艺术,讲究用笔、结字、章法,一件书法作品能折射出书法家的禀赋、学养、性格、情操和追求,能反映出书法家最简单而又最神秘的抒情风格,而风格是要经过长期积淀才能形成,具有相对的稳定性。因此,本案不仅要从证据上分析认定,还要从鉴定结论和书法风格及特征上分析认定。 肖宏果介绍说,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送检的“华山”二字从“起笔、收笔及运笔特征上”分析,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检材,尤其是赵养科提供的“华山”二字复印件(写有“原稿复印件赵养科1993年写”)字迹,认为“存在明显的差异点,二者的差异点属本质上的差异”,遂作出“华山东山门刻在石头上的‘华山’字迹是茹桂所写,而不是赵养科所书写”的结论。而且,该鉴定结论与茹桂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。 陕西书法家协会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,刻石“华山”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、运笔、收笔及点、划、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。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,有着本质的区别。刻石“华山”二字是茹桂所书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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